逆转裁判1全章节超详细剧情攻略分享

2023-08-28 标准
逆转裁判1是《逆转裁判》游戏系列的初代作品,游戏以法庭推理为主题,玩家扮演律师角色,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通过调查证据、讯问证人和辩论等方式,揭开案件的真相。逆转裁判1游戏共分为五个章节,每一个章节都对应了一个案件,玩家需要依靠自己的细心调查和精准推理来成功解决所有的案件。考虑到有不少玩家在游玩逆转裁判1的时候,都会碰到被案件给难住的情况。为此的多下软件园给大家分享一下逆转裁判1全章节超详细剧情攻略,有需要的朋友赶紧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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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话:最初的逆转
法官:首先,请说出这次事件的被告人名字。
主角选择回答:矢张政志
法官:下一个问题,现在审理的是杀人事件,请说出被害人的名字。
主角选择回答:高日美佳
法官又问:被害者的死因是什么?
主角选择回答:被不尖利的凶器所杀。完成回答后,法官宣布审理可以开始。
问开始,证词共10句,要找出其中矛盾的地方加以反击。

列出案件的证物,就很容易就找出其中的破绽了,那就是发现死者的时间和死亡报告中死者的死亡时间不符。在证词的第8句,按R键列出解剖记录再按A键提出质问。

在死者被发现的时间上,需要证人进一步的证词来说明,主角也可以从中找到更进一步的矛盾。

关于发现死者的时间,证人又做了6句证词。
证词完毕,主角可以再次开始寻问。

揭穿他后,法官再一次希望他提供正确的证词。

证人接着又做了关于听到报时的4句证词。

一系列的寻问后,法官会问主角,对于证人的证词是否还有问题想问。

主角选择回答:还有问题。然后质问道:这钟只有拿起那摆设仔细看,才能发现。但你没有进屋子,你又是怎么知道那是一个钟的?而且还看了时间?这不是天大的矛盾吗?

接着主角选择强制性断言:一定是因为你事发当日,进入了那房间。

主角开始追击:为什么你会知道那个摆设是钟呢?那一定是因为你当天进入了那间屋子。所以说,那天用时钟摆设打倒死者的人就是你!!!一定是因为当时正好那个钟响了,而且你听到了那钟声!山野君……你因为被惊吓了,所以那摆设就从手上滑了下来。而那时候的响声,给你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所以你只对时间记得如此的清楚。

证人山野:我当时……确实……听到了……不……是看到了……啊……真烦人,竟然对这些细小的事抓住不放。就是那家伙,我看见他了,处死他,把他处死……

检察官:法官大人,辩护人还没有拿出什么证据呢。

法官:辩护人,你为什么说证人听到的就是这个摆设中时钟的报时声呢?

主角:这是非常简单就能知道的事。

接着主角选择回答:试着让时钟报时。

主角试着让钟报时,众人听到的声音是9:25。但现在的时间却是11:25,那正好证明了山野听到的声音也是晚了2小时的钟,和这个摆设的时钟一模一样。

山野辩驳道:虽然这钟也晚了两小时,但是你又怎么知道这摆设在事发当时也是晚了2小时呢?……

就在主角无言以对,法官将要认定山野无罪的时候。所长开始鼓励主角,她希望主角可以作为辩护人采取“逆转”的思维方式:既然说“那时钟在事发当天是否晚了两个小时不能确定”,那么为什么那时钟会晚了2个小时呢?

果然还是所长经验丰富……

法官要求辩护人拿出能说明那个钟为什么会晚两小时的证据。

主角:就是那护照!死者那天从纽约刚回日本,而纽约和日本的时差是14小时。那也就是说,纽约凌晨2点的时候,日本正好是下午4点。死者在回国后,没有把时钟的时差调整过来!所以你听到的时间就差了两个小时。怎么样,山野……


第二话:逆转姐妹
主角来到事务所找所长,但是觉得不对劲,而且闻到了血腥味。

使用移动指令进入所长室

发现所长身边是横卧着的凶器——“思想者”的雕像,地上都是玻璃碎片,还看到所长身旁有张纸片。
然后到房间右侧调查电话。

回到事务所发现女孩已经醒了,原来她叫真宵。主角突然想起那张收据上用血写的字。这时主角选择“对话”可以了解到女孩就是所长的妹妹。当主角拿出证物——领收书(收据)给她看时,她吓了一跳。这时警车声响起,原来是刚才那位女子报的警。刑警发现收据后逮捕了真宵。

在拘留所探望室,主角表示愿意担任她的辩护人。与真宵交谈后得知她是正在学习的灵媒者(以灵力作为媒体来和灵魂进行交流)。接着问起当日的情况,她想给主角听她手机里的通话录音,却发现,手机被刑警没收了。这时真宵表示有事拜托主角,给了一个辩护人地址。主角同意去找那个辩护师,来到星影律师事务所,却发现没人。

回到拘留所从真宵处知道了绫里家族的事。

在绫里法律事务所碰到了那个刑警,得知他叫糸锯圭介。经过交谈可以得到所长的解剖记录,并了解到检察局将会派御剑检作为检察官,听说他为了取胜而不择手段。给刑警看证物——真宵。然后会有选项,是否要告诉刑警想拿回手机的实情。但无论选哪个,主角都会编个谎话来隐瞒,然后得到真宵携帯电话。

此时与刑警交谈会得知证人叫松竹梅世,还在那家旅馆里面。现在可以到旅馆调查,那个女证人离开后,当调查了房间里半开着的抽屉时,她突然前来阻止,难道那里面放着什么重要的东西吗……盘问了半天,也没套出什么来。

再次来到星影事务所,发现辩护师星影回来了。但当主角说明来意时,他却拒绝了,借故事务繁忙。然后又问了那幅墙上的画,那是他十分看中的画。回到拘留所,主角告诉真宵那个辩护师拒绝了她的委托,然后就决定替她辩护了。

但还有个疑问,那旅店里的女子的抽屉中到底有什么?所以就赶到旅馆,正好碰上那女子在洗澡,趁此机会正好调查一下屋子。并且有个服务员让主角转告那个女子,小中打给她电话过。主角觉得这名字耳熟,突然想起这名字是真宵提到的让她母亲“破灭”的那个男人……

于是开始调查,在抽屉中竟然发现了窃听器。记录之后,就要开庭了……

第一证人——刑警糸锯圭介上庭,以一张图片的形式进行事件现场的说明:死者倒在窗口处,因被钝器所击流血过多致死。凶器“思想者”的摆设就横倒在一旁。那凶器的重量即使女子也是可以利用的。

摆设被送到法官那里,那张图片被登录法庭记录。刑警表示当时立刻逮捕真宵是有足够证据的,所以法官提出让刑警开始关于逮捕理由的证言。

证言结束后从真宵那里会扔来纸条提醒主角无论如何都要拿出气势,让证人有所动摇。

寻问开始了,主角以第5句证言提出了质疑。

主角:你为什么会立刻逮捕真宵?

之后一番追问。

法官表示刑警的证词有问题,所以想让他再次开始证言。

刑警再次作出证言

再次寻问开始,以解剖记录来质问第6句。一番争辩后,从检察官那里得到了新的解剖记录,然后就带上第二证人——目击报警证人梅世。检察官开始盘问这女子。她回答事件发生的9月5日晚上,她在旅馆。她说是那天下午办理的住宿手续。那间房正好对着事务所。然后她也作出了一番证言。

主角以第3句证言提出了质疑,在梅世目击的凶手是否真宵上出了问题,所以法官再次要求她进行证言提供。

在梅世再次提供证言后,主角还是抓住老问题——光看外表是无法知道那是一个时钟的。

梅世:因为,我听到了那时钟报时了。

检察官:旅店离事务所很近,能听见也不奇怪。

然后主角选择回答:时钟应该不会响的

再选择说明原因:里面没有机械装置

法官立刻调查时钟,证实了那里面确实是空的。但是检察官表示,还不知道里面的机械装置是否在事发以前就已经没有了。所以法官要主角证明这一点——机械装置是何时被拿走的?

主角拿出了真宵的手机,从对话中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梅世又说,因为在外面也看到过同样的时钟摆设。主角以“思想者”的时钟作为证据,表明这是他朋友亲手制作的,在商店里是看不到的。

这时梅世发怒了。法官让主角来说明一下为什么她会知道那是时钟。

主角选择回答:因为她听到了情报。

法官需要主角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主角就以发现的窃听器作为证据揭发女证人在窃听事务所的电话。但是检察官反对主角的说法,要让主角拿出可以证明“通过窃听就可以知道凶器是时钟”的证据。主角拿出了真宵的手机证明了这一点。梅世恼羞成怒,这时主角瞅准机会开始反击。

是你干的吧?为什么要窃听?

但是梅世称当时因为有服务生为她服务,所以可以证明她不在现场,和事件无关。

主角选择盘问服务生,但检察官表示反对:如果要盘问,就要答应一个条件。那就是,服务生的回答如果可以证明梅世在场的话,那么主角要承认被告有罪,不能再进行辩护。主角只能答应。

服务生作为证人上庭,也作出证言。

起初主角并没有找到什么破绽。当法官正要宣布证人可以离开时,主角要求提出最后一个问题。

这几个选择分别是从不同角度来拆穿服务生,使他只能老实交代真相。原来是检察官不让他把这些说出来的。办理住宿手续的是2人——梅世和另一个男人,而且在9点送咖啡去客房的时候,并没有看到那个男子。

主角指出:罪犯不是真宵,而应该是和梅世一起的男人。因为检察官隐瞒了那个男子的存在,所以法官宣布休庭,等进一步调查后,再开庭。

在等候室,主角和真宵交谈了一下后,打算继续寻找线索。

拘留所会面室,主角找梅世谈话,但从她口中没有得到任何信息。去星影法律事务所,发现墙上的画不见了。看到了桌上的照片,但只能拿其中一张作为法庭记录。

在旅馆给服务生看“DL6号事件·资料2”得到宣誓书。回到拘留所在梅世面前拿出DL6号事件资料2和宣誓书,用连哄带劝的方法得知照片上的男人是那天和梅世一同住宿的。他是信息处理公司的老板小中,以贩卖情报来赚钱的“专家”。和小中交谈了一番。发现他房间里的那幅画就是星影的那幅,还知道了梅世是他的秘书。但是他对事发当天夜晚的事闭口不谈,声称警察局和检察院都是他说了算。

现在去星影法律事务所可以碰到星影。虽然一开始他还是不想说,可当主角提及那幅画时,他觉得只能全盘托出了。原来,小中一直在干威胁别人的营生,他的公司就在寻找人们的把柄。星影这15年里一直付给他钱,就是因为《DL6号事件》。他之所以没有接受真宵的辩护委托,果然是因为受到了小中的胁迫。星影告诉主角要逮捕小中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他掌握了法官、律师、检察院长、警察乃至政治家等司法部门要员们的把柄,可以随便操纵他们。

主角还了解了《DL6号事件》的真相——15年前,星影接受了一个灵媒师的委托,就是所长的母亲。她接受了警察的委托,想利用灵媒来进入杀人事件被害者,但失败了。因此她被警察指控欺诈。但是那事件至今没有解决。星影受到胁迫,是因为这事件的最大秘密——警察拜托灵媒师,这是绝对不能泄露的,但星影却让小中知道了。最后星影对主角说:好吧,你执意要和他斗,就去绫里事务所好好调查一下吧。因为千寻所长一直在追查小中,所以一定会留下某些记录的。

因此,主角立刻赶到律师事务所。调查文件架,发现三个文件。一一阅读后,发现有一页不知被谁拿走了。最后得到了“新闻记事”作为法庭记录。然后把这个拿给小中看,小中竟然打电话给检察院长,说要告发主角是杀死绫里所长的罪犯,而且他要作为目击证人出庭,并叫来了刑警立刻逮捕了主角。

【9月8日下午3点37分,拘留所会面室】

主角碰到了已经被释放的真宵。主角希望她明天能来参加审理,真正的犯人要作为目击证人出现,主角和他的真正较量即将开始……

【9月9日上午9点52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一等候室】

这里碰到了检察官御剑,他告诉主角,检察院院长叫他无论如何都要让证人的说法成立,而且法官也会站在他们那一边。

【9月9日上午10点,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现在开庭,主角将为自己辩护。小中出庭作出证言。

在寻问开始时要注意一下手头的法庭记录,最好把新老法庭记录都翻一翻。质问第8句证词,再用梅世证言书找出小中新证言中的破绽。

主角:梅世明明说是看到被害人向右逃跑,但是你说向左。如果照你所说,被害人逃跑的方向根本就是死路一条。你又如何解释!

小中:奇怪啊,我明明看到是往左逃的啊……

真宵:辩护人先生,他好象也不像在说谎啊。

法官:辩护人,你对梅世和小中的说法,有什么看法?

主角选择回答:二人都说得对。  

主角:小中和梅世都没有说错,因为……小中的目击现场不是在旅馆,而是在绫里律师事务所!

法庭内一片喧哗,主角将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但是小中想抵赖,而且又有法官和检察官支持他,只能让他再一次进行证言。

当小中关于向左逃跑的证言作完后,寻问开始。主角以解剖报告指出被害人只受到一下打击。当要小中对此作出解释时,检察官和法官想阻止主角继续寻问。但法庭上下都极力站在主角一边,要求继续审问小中,法官只能让主角继续盘问。

小中再次作出了证言后,主角问他听到了什么的响声,他说是立式台灯。主角认为他不是听到,而是看到。所以小中更正了证言:向窗外看去,看到立式台灯滚在地上。然后主角拿出台灯的碎片,对这句继续发问并指出台灯不可能滚在地上,而是已经破损了。

主角:即使你看到了碎片,你不可能知道那就是立式台灯。那么,你到底是在什么时候看见那立式台灯的呢?快回答!

小中:那,那还用问?当然是……倒……倒下前看到的。

主角:那就是说,你是在被害人受袭击前看到的立式台灯吧?

小中:对!那样……就没问题了吧?

主角:有很大的问题!小中,你说的是那样的吧:在杀人时间引起前,从旅店的窗口处看到了立式台灯。

小中:YES!就是那样!

主角:那是不可能的!立式台灯根本就不可能看见!

主角拿出法庭记录中的上面图。

主角:从旅馆能看到事务所的,只是这样一片区域,但是却无法看到立式台灯。所以,小中!如果你在板东旅馆的话,那么那灯是不可能看见的!然后,倒下的灯,你也是看不见的。因为那粉碎的玻璃,怎么看都不会知道那是灯的碎片。那么,你到底是什么时候看到的那灯呢!只有在那灯倒下的瞬间!能看见的地方,只有绫里法律事务所。也就是说,犯罪的瞬间,你就在杀人现场!

就在小中几乎崩溃,就要认罪的时候,检察官却横插一脚。

检察官:等一下,小中,我看你还是认罪吧,把放窃听器的事,都说出来吧。各位,小中头脑有些混乱,所以由我来解释一下。其实是他进入事务所放窃听器的,所以才看到了那灯的。

所以,只有让小中再一次进行证言。

寻问开始后主角找不到任何破绽。就在这时,他仿佛看到了千寻所长,原来是所长借助真宵的灵力在和主角对话。她告诉主角,那张收据就是决胜的关键,那一定是小中写的字。她叫主角看那张收据的背面。原来是一张10万日元的那个立式台灯的收据,而且是9月4日买的,正好是事件发生的前一天。而小中说他看见那盏灯却是在事件发生前的一个星期里,那时候根本还没有那灯!

【9月9日下午1点16分,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再次开庭。原来先前主角晕过去了,所以暂时休庭。现在寻问开始。

主角就拿出那张收据,指出小中的破绽。就在法官也在事实面前只能执行公正的时候,那位检察官又横插一脚,想要改日再审判。所以法官也就同意了延期到第二天。

就在这时,所长通过真宵,给了主角一张记录。主角把这给法官阅读,听到的都是些熟悉的名字,这些都是政界、经济界的名人。小中听到大吃一惊,这时所长又通过真宵对小中说:如果你不认罪,我就把这张表交给新闻媒介。小中果然吃这一套,立刻把什么都招了,法官立刻宣判主角无罪释放!

在等候室中,见到了通过真宵身体的千寻,她让主角今晚9点来事务所。晚上主角来到事务所,听到的是所长的声音,这时突然真宵出现。原来一直都是她在扮演着所长,并非什么灵力。她交给主角一张所长写的纸条,就是让主角接管事务所,成立“成步堂律师事务所”……真宵也会协助主角的,他们互相握手。


第三话:将军超人逆转
来到拘留室见荷星

在摄影所正门前碰到老太太门卫,她要主角拿出委托的证据才让进去调查。先到拘留所找荷星得到三郎的委托书,再回到摄影所把委托书交给老太太,得到摄影棚的俯视图。碰到上次事件的刑警,得到武志的解剖记录:死亡时间是15日的下午2点30分,用枪状的凶器刺穿胸部。

到休息室调查地上的包得到磁卡,再去第一舞台调查画面右侧的门和摄像机,和女工作人员聊聊天。回到正门前调查电脑选ST1-307,得到荷星(?)照片,背面写着“10月15日下午2点……第二人”。

【10月18日上午10点,地方法院第四法庭】

首先刑警作为证人上庭,摆出摄影棚的俯视图表示地理位置是关键。事发当天,那里只有被害者、被告,还有主角碰到的女工作人员三人。下午1点门房老太太开始值班,一直到五点才发现死者。推定死亡时间是2点30分。然后法官会拿来凶器,作为法庭记录被登录。然后宣布老太太上庭作出证言。

寻问开始,主角拿出那张照片反驳老太太。

主角:你口口声声说你看到的是荷星,难道就是这张照片上的吗?

老太太:当然就是这照片啊。

主角:这照片只是将军超人,而荷星本人只是扮演而已,他不是将军超人。

果然法官需要老太太再次进行关于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荷星的证言,老太太就再次作出证言。

寻问开始,当主角寻问损坏的道具时老太太说连那枪状的凶器都损坏了,后来她用胶带弄好了。主角认为这一点很重要,所以就把这存为法庭记录。这时法官提及了死亡现场的衣服包裹,但是检察官说还没有找到,并且想蒙混过关。这时主角不能不管,立刻提出申辩。

所以法官只能让证人继续作出证言。

主角拿出那张照片,开始发问。

主角:这照片是在那里门口架设的监视相机拍摄的吧?

老太太:是啊。

主角:只要有人通过,这相机都会拍摄下来的吧?

老太太:你好象很了解啊。

主角:拍摄后的照片,都存储在门房的电脑中吧?

老太太:你是否我们内部人员啊?太了解了。

主角:这照片就是那电脑打印出来的,在背面分明写着《10月15日下午2点 第二人》。

老太太:那就是下午2点拍摄的照片。

主角:我知道。问题是“第二人”的部分。

老太太:“第二人”……

主角:电脑中的照片,只有这一张。所以……这照片上没有写着《第一人》不是很奇怪吗?

法庭上下一片喧哗。

主角:这就可以证明当时有两个人通过那里去舞台。但是照片只剩下一张,消除了那张照片的数据的人……不正是你老太太吗!

老太太:我不管,反正那天我只看到了荷星一人。

法官和法庭上下都要老太太对此做一个说明,所以她只能再次进行证言。

主角就抓住最后一句证言发问,老太太承认有个小学二、三年级的影迷,从排水口的网那里钻了进来。所以法官宣布休庭讨论此事。

再次开庭时,主角表示还有其他人有犯罪的可能,选择回答老太太。

主角:就是那个老太太,作为值班人员,有可能离开岗位去舞台。

法官:那为什么要偷那件戏服呢?

主角:很简单!因为那样才能装扮成诸侯的样子在摄影机前蒙混过关。

然后主角继续选择:追击不放,向老太太发问。

此时老太太竟然把嫌疑对象都推在了那个小学生身上。但主角拿出照片,说明那凶器因为被照片上的人拿着,那小学生是不可能得到凶器的。因此法官宣布改日审理,但老太太突然说还有难以启齿的事没有说。又再次让老太太作出证言。原来那天上午监督在看大家排练,下午和制作人在第二舞台开会。还有个关键人物在场,是电视台。所以改日再审理,需要进一步调查。

先到拘留所找荷星,再到工作区打开被堵上的排水口

去调查桌子上的饮料,发现都过期了。在正门前向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在第二前听见房间里有特殊声音。再返回休息碰到了监督,了解制作人姬神的事。到正门前的职员区域,碰到小孩大泷九太并得到了安眠药。乘老太太在抓孩子之机,调查电脑得到钥匙。到第二舞台前调查房子的门,进入房间内碰到制作人姬神。她不肯回答任何事,却说要看剧本。她还要主角转交东西给监督。

把“姫神”给监督看。到第一调查椅子,发现“台本”。把台本交给姬神,并得知当天在道口有个报时的雕像在2点15分倒下堵住了路,畅通时已经是4点了。在事务所得到提示,去摄影棚找那小孩。在正门前把钥匙给老太太看,得到卡片。给九太看,他说想要好的。在里把卡片给女孩,换得一个好的。给九太,交谈后得到“荣光足迹”。

第二天再次开庭

经过盘问后,发现他休息过而且吃了东西。监督只得再次作出证言。寻问开始。但检察官提出雕像堵住路的事,所以主角很不利。

休息后,小孩九太出庭,得到他的照相机作为法庭记录。九太作出证言后,主角就拿出照相机来指出他第9句的错误。九太只好再次作出证言,主角抓住他第4句不放,然后追击。

主角:九太,你最开始说的是“我的眼睛一刻都没有离开过打斗现场”。那为什么最为关键的杀人场面会没看到呢?

然后法官会问为什么九太没有看见高潮部分,主角选择“证据提示”并拿出相机。

主角:这相机是最近才买的吧,你对它的操作并没有熟练掌握。所以高潮的时候你在看相机,因为你想把那个拍摄下来!

九太再次作出证言,主角抓住第5句,然后追问他是否真的没有拍下来。所以他改口说虽然拍了,但是数据消失了。主角就对这一句话,以“荣光足迹”来驳回他。因为他说过把所有的诸侯胜利场面都拍摄下来了。当主角被问到为什么少年把那数据消除了,选择回答:因为根本就没有胜利。

主角:九太,真相是诸侯被打倒了吧?你说他不会输,那些只是故事的台词而已。你先是骗人说没有拍下,然后又说把好不容易拍到的照片给删除了。因为对你来说,诸侯是绝对不会输的。但是,九太,你却目击到了你最不想看到的一幕,那就是诸侯战败了的场面。九太,你不得不承认,你说的“看到了诸侯胜利了”那都是谎言!

主角:我们都犯了一个大错误,那就是——选择回答;被害者是诸侯,而且诸侯就是衣袋武志!

然后九太交出一张唯一没有消除的照片。主角指出了照片上的门柱上面的“2”,这说明不是第一舞台。然后选择地图上的第二舞台,关键问题选择。被害人在道路堵住以前去过第二舞台。而监督的证词说因为堵住而无法通行,但恰恰相反。

罪犯就在当时开会的人中间,不管怎么说行凶是在第二舞台,而吃牛排的地方就是杀人现场。老太太看到的是衣袋,之所以衣袋要偷荷星戏服的原因就是想去第二舞台。为了证明这点,选择回答:拿出安眠药的小瓶子作为证据,那天荷星一直睡觉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个。然后又以调查瓶上的指纹来说明这是衣袋做的。然后就休庭,等第二天再开庭。

现在又要开始侦察工作了。

在第二舞台前碰到了姬神,又在刑警那里得到睡眠药作为法庭记录。到休息听到了衣袋有把柄在姬神手里的说法。对话中,把“荣光足迹”给女孩看。女孩就会告诉主角,详细情况老太太清楚。在正门前“5年前事故”的对话中选择:“证据”,把睡眠药和给她看。原来5年前衣袋因为事故害死了人,这事被记者拍了照,结果是姬神利用暴力集团来平息了这事。然后得到了“5年前事故”作为法庭记录。返回第二舞台把这照片给姬神看,姬神竟然要暴力集团抢主角的那张照片。这时刑警赶到解围……

法庭审理最终日,姬神上庭作出证言。

主角抓住第6句,把照片拿出来指出:里面什么都没有,而吃过的牛排应该剩下骨头,所以她并没有吃,因为她和诸候在一起。主角还认为凶器很重,她不可能使用凶器,指出凶器并不是枪,然后进行说明。在主角进行杀害过程的说明,拿出“5年前事故”作为参照。从照片上被铁栅栏刺穿胸部的人来看,5年前同样的情况现在再次发生了。

主角:当时姬神正好要出来吃牛排,但是碰到了衣袋,边说着5年前事故的事,然后把他推倒在那铁栅栏上。5年前,衣袋自己也是那样做的。所以现在他自己也那样被结束生命。

然后主角说明她有其他办法在15分钟内移动尸体。然后就拿出法庭记录来解释。

主角:你刚才说过,你很累,让监督开车送你去,所以你是用面包车把尸体运送过去的。而且……你们偷了荷星的戏服,并把他包在了尸体的身上!

然后主角指出监督确实是协同犯罪。但是姬神要主角拿出证据,主角也没办法,只能让她再次证言。但她不同意。就在这时检察官帮了主角,要她对于发现尸体后的举动进行证言。

开始寻问后,主角仔细寻问每一句话。

当问到为什么没有带着剧本和记录,本来就是为了排练的。她解释说,因为知道有杀人事件,所以就没想要彩排了。这时检察官帮了主角,提出:难道你出门前就已经知道有杀人事件了吗?所以她只能修改证言:因为受了伤的衣袋无法进行动作场面,所以我才没有带去剧本和记录。主角就抓住这一条,拿出照片。

主角:明明受伤的是荷星,你为什么说是衣袋?从照片上可以看出,那是装成荷星的样子,为了蒙蔽摄影机。

姬神:我不知道,我是听监督说的。

主角:但是监督并没有参加上午的排练,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知道荷星受伤的事。而是看到了受伤样子的衣袋,所以你误认为衣袋受了伤!

但她还不承认,所以主角选择:可以证明动机,然后拿出“5年前事故”。然后主角表示她没有杀人动机。

主角:她并没有要杀衣袋,只是把要来袭击她的衣袋推了下去!衣袋用安眠药让荷星睡觉,偷了戏服,蒙混过老太太,走向一直在不断利用自己的姬神。

最终姬神不得不承认那就是事实的真相,所以荷星无罪释放。


第四话 逆转、然后再见
事务所中大家正在谈话,这时电视报道葫芦湖有人目击到迷之怪兽。又报道那里有杀人事件发生,被逮捕的嫌疑犯竟然是检察官御剑。

主角赶往留置所,在那里见到御剑。不肯委托主角辩护。在公园和刑警交谈,在公园广场上调查长凳,得到圣诞节用的烟花。去森林调查相机后点燃烟火,会出现一女子大泽木。把律师证给她看,交谈后得知她是研究员,来这里已经三天,是来拍摄流星的。得到照相机后,再把相机给她看。

前往警察署·刑事课可得到解剖记录。回到事务所后,真宵想起了刚才照片那个人就是以前事务所的辩护律师。再前往星影法律事务所,但那里空无一人。在森林见到研究记事。先到警察署内·刑事课,再去星影法律事务所。把死者解剖记录给星影看,得知死者叫生仓雪夫,曾辩护过“DL6号事件”。原来“DL6号事件”的被害者就是御剑的父亲。得到绫里舞子。去留置所把绫里舞子给御剑看,得知被害人为“DL6号事件”的嫌疑犯辩护成功。那是15年前的12月28日发生的,在法律时效上,还有三天时间罪犯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了。再把湖中的照片给他看,御剑终于答应请主角为他辩护。主角答应。得到了御剑委托辩护)。去警察署内·刑事课交给刑警。

【12月26日上午9点44分,地方法院】

检察官是40年来从没失败过的狩魔豪。他是御剑的师傅,是一个比御剑险恶十倍而且为了判被告有罪而使用任何手段的人。

开庭后首先是刑警的事件说明:圣诞夜的深夜零点刚过,湖中小船上有两个男子。在零点10分,一个去野餐的女性目击到这些。在两声枪响后,小船,逃向租船的小屋(得到俯视图)。

豪在法庭上极其嚣张,但法官也拿他没办法。

刑警先作出证言,主角抓住证言的第5句寻问。刑警说尸体上发现了一发子弹,得到子弹作为记录。再抓住第6句寻问,刑警补充证言后,主角对新证言进行盘问,得知那枪上有御剑的右手指纹。得到手枪作为法庭记录,而且线条痕也和枪吻合(线条痕就是开枪时候因磨擦而产生的纹理)。

现在法庭几乎由豪控制,他宣布休息十分钟,然后带新证人。证人大泽上庭作出证言。开始寻问后,主角对每一句话都不放过。但深入盘问都被豪阻拦。这时真宵挺身而出,寻问大泽木。但豪以侮辱法庭罪欲使主角退庭,最后迫使真宵退庭。他问主角是否有矛盾的地方,主角当然选择有。因为一句关键性的话并没有在证言中出现,所以再次让大泽木补充证言。主角拿出湖的照片,指出高级相机都无法看清的脸,她应是无法认出是谁的。

大泽木只好再作证言,但主角抓住第三句,指出观察流星应该用天文望远镜,而非双筒望远镜,进而对照相机提出疑问。大泽木证人补充道:那个照相机是为了拍摄流星而准备的设备。主角拿出照相机指出:如果是拍摄流星,那么照相机应该朝天上,而她却拍摄到了湖上的情况。然后选择:证据。表示有证据可以说明,接着拿出照相机,指出这是以破裂音作为反应的设备,拍到这照片是因为枪声。

无言以对的大泽木只有从头作出证言,抓住她第7句开始寻问。然后拿出法庭记录,指出她在听到声音后,先寻找的不是船,因为只看一条船的话是用不着双筒望远镜的。主角随后要求看扩大了的照片,得到了照片。随后对照片提出异议并指出照片上开枪者的手的部分有问题。于是就拿出那枪,说明枪上的指纹是御剑的右手指纹,而照片上的人是左手拿枪射击。这时主角提出被害人是自杀,但豪提出子弹是1米以上的距离射来的,得到解剖记录。这时法官宣布休庭,明天再开庭。得到证言书作为法庭记录,然后就开始调查工作。

在森林碰到了刑警,再迎接真宵出拘留所。公园前会碰到大泽木,她的情报要主角以湖中怪物的情报作为交换。警察署的刑警会与主角一同调查湖中怪物,主角在新武器中选择:金属探测。在公园·广场会碰到矢张,然后直接去小屋,金属探测器找到了氧气瓶与矢张谈论他身后的充气玩偶,然后把氧气瓶给他看,因为主角看到他身后也有那样的彩旗,然后问他那个玩偶是用什么气充的。接着选择:想知道详细情况,得知他就是用氧气瓶的气来充的。但充气当天拴一下子飞了,很响的“啪”的一声,氧气瓶象火箭一样飞上了天。那是20日左右发生的事,然后氧气瓶飞到湖里去了。最后他在前天找到了,正好是事发当天。回去见大泽木,主角选择:根本没有湖中怪物。然后表示可以证明,再把氧气瓶给她看。主角解释道:破裂音就是氧气瓶飞上天的声音,而怪物就是那个充气人偶掉在湖中的景象。作为交换,主角得知明天的证人就是租船屋的管理人,并得到了另一张照片作为法庭记录。前往管理小屋内,把律师证给管理人看,答应他条件。调查房间中的八哥鸟。没想到八哥说了惊人的话:别忘记“DL6号事件”!

在警察署资料室得到关于“DL6号事件”的信息:2001年12月28日,发生在地方法院。那天下午2点,发生了大地震。法院的一部分建筑倒塌,院内停电。这时候,电梯中有三人被困了5小时左右。电梯内严重缺氧,生存者意识模糊。三人中,有一个心脏中弹,那就是御剑的父亲。当时35岁,下午法庭败诉后,和儿子一起回家,在电梯中被杀。从子弹射入的角度来看,不可能是自杀。手枪在电梯中被发现。一共开了两枪。那个第三人就是嫌疑犯,但是现在事件的被害人生仓为他辩护成功。嫌疑犯在无罪释放后,就踪迹不见了。

得到了DL6号事件资料作为法庭记录


【12月27日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租船屋的管理人上庭作证,他因为失去了很多年前的记忆而无法说出自己的名字。

作完证词后,主角对第2句和第6句证词表示疑问。主角指出那晚有雾,所以不可能看到男子的脸。老头进行证词补充:听到那个男人说“竟然开了枪”。主角想抓住这句话继续追问,但是豪百般阻挡。虽然主角一再提出异议,但最后法官还是判御剑有罪。这时矢张冲上法庭,作为证人出现。法官决定撤消判决,并且在休息5分钟后继续开庭。

休息室中,御剑说当时因为吓坏了,所以不加思考地在对方掉进湖中后捡起了枪。

开庭后矢张作出证言,抓住他最后一句寻问。因为他只听到了一下,所以就拿证言指出应该是两下响声。但他竟然说当时他在听收音机。所以在主角的要求下,他继续作出与这有关的证言。

抓住证词的最后一句话,主角认为有必要说出DJ说了些什么。所以矢张补充证言:听到枪声的时候,听到广播里面说圣诞节就在眼前了。主角就拿证言,指出矢张听到枪声的时候,圣诞节并没有到。这和研究员的证词有出入。但主角说矢张并没有错,拿出照片,上面的时间是晚上11点50分。因为有破裂声,所以有这张照片。

主角继续向大家解释:原来那晚在25分钟的间隔里,有两下枪声。证据就是手枪,因为那枪打了三发子弹。并说明被害者是在11点50分的时候被杀的,所以照片上的人是:御剑和犯人。那晚被害人叫御剑出来见面,但他提前被杀,然后犯人装成被害人和御剑见面。犯人的名字还不知道,因为……犯人就是租船屋的管理人老头!

主角指着地图上面的小屋,那就是真正的杀人现场。主角:矢张当天在找东西,找到后,就回租船屋还船,当他听音乐时听到枪声就逃跑了。但因为在听音乐,所以枪声一定不远,那就是管理小屋!然后老头穿着被害人的大衣去见御剑,所以开枪的是老头。因为没打中,所以就连开两枪,为了制造目击证人。然后犯人跳进湖中,上岸后,给死者尸体穿回衣服,然后再扔尸体进湖里。

这时有人报告,管理人老头逃跑,也没有回小屋。

法官宣布第二天再开庭。

休息室中,御剑: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告诉你,关于我的恶梦……我杀人的那段记忆。

回事务所,主角回忆起一段往事:小学时代,主角三人是同学,有一件永生难忘的事,让他决定做一个辩护律师。当时主角班级有一个人的伙食费被偷了,虽然只有3800日元。那天被偷应该是在体育课上。矢张休息,主角因为感冒而不能上体育课,所以就把唯一有嫌疑的主角送上了学校法庭。当时周围所有的人都喊着主角有罪,连老师都要让主角当场道歉。主角感到很痛苦,就在主角走向那个被偷的学生——御剑面前要道歉的时候,“既然是法庭,那就需要证据。其他人都安静下来!你们连这都不知道,你们这些外行”这是御剑的声音,矢张也帮主角说话。老师权衡了后,就此结束了这次审判。

事后得知御剑要做一个象他父亲一样的辩护律师。但他完全变了,他不肯见主角。主角因此做一个辩护律师,以求在法庭上见他,替他排解痛苦。

前往管理员小屋,调查电视机上的金库,会发现了一封信:向御剑复仇,这是最后的机会。让你人生破灭的两个男人,只有现在才能报仇。而且信上写着今天法庭上让主角为难的方法。看来管理员是被人指示的,将此信作为法庭记录。回到留置所把金库中信给御剑看,他怀疑那老头就是灰根高太郎。“DL6号事件”后,高太郎神智不清,所以被判无罪。接着御剑也说出了自己的恶梦——“DL6号事件”:电梯里空气越来越少,为空气而争斗。这时我捡到了身边的手枪……

回到星影法律事务所,得知御剑父亲很反对豪的做法。另外,有可能当时真宵的母亲得到的信息是错误的。把金库中的信给星影看,主角认为这信是狩魔豪写的。又得知15年前,豪和御剑父亲的较量,虽然豪赢了,但是御剑父亲揭发豪使用不正当手段得到证据,而使豪受到了处罚,将豪的完美形象破坏。在警察署资料室调查拉开着的抽屉,“DL6号事件”的资料已经被豪拿走。将金库中的信给他看,他竟然抢走了信并要放火烧掉。

豪走后,主角发现留下的“DL6号事件”的弹壳,这是打中御剑父亲的子弹弹壳。

最终日的开庭,管理人老头上庭作出证言。

之后主角对证言的第3、第4、第5句进行寻问,指出老头就是灰根高太郎。但由于老头碰到过化学品而无法以指纹鉴定身份。主角决定寻问八哥鸟!八哥的证言只有两句。主角对进行寻问:名字叫什么?

这名字和事件当然有关系。把“DL6号事件·资料”拿出来并指出,在资料的“疑者”部分可以看到高太郎的未婚妻自杀而死,未婚妻的名字和八哥鸟的名字一模一样。但是这被认为有巧合的可能。所以只能第二次寻问:金库的密码是多少?

这密码和管理人的身份当然有关系。拿出“DL6号事件·资料”,和密码有关系的就是:事件概要。密码就是事发日期。

因为有两个偶然,所以就不再是巧合,法官宣布老头上庭。

老头一改颓废的风格,承认自己就是高太郎,而且也不否认是他杀了被害人。

老头:15年前,虽然我没有罪,但是辩护人把我说成是神经错乱,才无罪的。他根本就不相信我是无罪的。工作、未婚妻、社会地位……什么都没有了。15年后的今天,我收到了一封信和一把手枪。里面写着详细的计划。谁写给我的并不重要,15年后的现在能得到这样的机会才是关键。有些话我不能说,你们问御剑吧,反正被害人是我杀的。

御剑上庭,法官宣判他无罪释放。

审理结束,但御剑提出异议,希望审理“DL6号事件”。

主角无论作出什么选择都无法阻止御剑。

御剑:……这15年里……我被一个“梦”一直困扰着。……那只是梦……我对自己这样说着。但是,那并不是梦。灰根高太郎不是罪犯。从射击的距离来看,父亲也不是自杀。是的,我什么都明白了。犯人……就是我自己!法官大人,我在这里认罪。而且“DL6号事件”的时效还没有超过。

法庭上下一片喧哗。法官决定休庭。

主角表示不相信他的梦,并且要证明他的梦只是一个梦,而不是事实。

休息后,御剑作出证言。

之后主角对第6句展开寻问,御剑说只有一下枪声,和可怕的惨叫。寻问第7句后,针对第6句话拿出“DL6号事件·写真”,然后指着电梯玻璃上的另一个弹痕进行说明并表示这和事件有关。接着拿出“DL6号事件·资料”中的被害者,说明当时记载着开了两枪。但因为当时找不到另一个弹壳,而怀疑是否只开了一枪,进而要判决御剑有罪。主角自然提出异议,这时所长的声音出现,告诉主角另一颗弹壳一定被人拿走了。所以主角表示是犯人拿走了弹壳,不过也没有必要寻找了。在主角想不出子弹去了哪里时,所长的声音再次响起:提出不得不拿走弹壳的理由,用一种“逆转”的思维方式……原来另一颗子弹是射中了犯人,在犯人体内,所以自然找不到。

主角设想:在御剑扔枪的时候,枪走火,并打中了电梯窗户外的犯人,然后犯人进电梯,杀害了御剑父亲。但是这设想没有立足点,这时想起了星影说过,豪在那事件后休假了几个月,那是史无前例的。所以主角立刻说出:豪就是最大的嫌疑犯。

这时候主角想传唤医生,但御剑认为像豪那样的人是不会去做手术而留下任何把柄在别人手里的。但主角提到外行人是不可能自己把子弹取出来的,所以主角说有证据。主角拿出了金属探知机,要用这个来探测他的身上的弹壳!此时豪浑身是汗,但法官允许主角使用。虽然探测出来了,但是豪否认这个伤和事件有关。主角就拿出“DL6号事件弹”,指出子弹的线条痕和豪体内的如果相同,那就说明是同一把枪射出的子弹。这时豪发怒了,御剑突然觉得这叫声和当时听到的惨叫声一模一样……

15年前……豪因为被御剑父亲抓住了尾巴而被处罚。当天豪从资料室出来,正好停电,他摸黑来到了电梯前。按了电梯却没有反应,这时候一声枪响,打中了豪的右肩。这时电力恢复,他走进电梯,看到已经昏迷的三人和地上的手枪,他知道这都是命运的安排……

法官:我好象从迷宫中刚走出来的感觉。15年的时间里,御剑你一直是清白的,那只不过是你的一个恶梦而已。我宣布你无罪释放!

忙了一天,主角回到律师事务所,看见一封信,是真宵写给主角的:再见了,成步堂君。昨天的你真的是表现得很出色。我觉得自己作为一个灵媒师,还不能独当一面。我也想过要帮助御剑,但你做到了,我却什么都不行。所以我想再度外出修行。我怕看到你之后什么都说不出来,所以我留给你这封信。再见了……

主角连忙赶向车站,正好碰到了真宵,主角用“DL6号事件弹”告诉她,辩护成功是她的功劳。

真宵带着微笑踏上了修行的旅程……

主角:自此,我的故事就告一段落了。向新手辩护律师的自己告别。现在我会翻开新的一页,创造一个崭新的故事。当御剑说我是外行的时候,也许我不太会说话,但是我还是会……异议!!!


第五话 上
和小茜交谈

移动到拘留所交谈

显然巴大人并不愿意请辩护律师,而且她似乎也没有打算要赢下这场审判,她很直接坦白的就说案子是自己做的,告诉我案发时间是昨天也即是2月21日下午的 5点15分,地点在地方检察院的地下停车场,罪名是凶杀,并且在她部下的爱车中发现了尸体,而她还补充到说案发时是有目击证人亲眼看到她所犯下的“罪行”,因而自己当时也就被立即逮捕了。

尽管宝月巴大人坚持承认是自己犯下的罪行,但这当中却还有一些不符合事实之处……,而每当我看到小茜那无助的眼神时,总能让我想起以前的真宵那同样的眼神。所以,无论如何,这案子我都决心要继续进行下去了……我一定能找到事情的真相!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调查

调查左边地上的钱夹

在左边地上发现钱夹,当我正白痴得准备将其上交给警方时,聪明的小茜制止了我,并告诉我搜查的基础常识是:任何在犯罪现场发现的东西都是证据,都应该收集起来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或许还能发现更多更重要的线索。而且小茜还将教我其科学搜查方法中进一步调查证据的“3D证物调查”。

之后去右,罪门就又出现了。既然调查不了,就顺便向他打听下这里这辆作为藏匿尸体的小车,他告诉我们若想知道这红色小车的主人是谁的话,可以到检察院12楼的某办公室能得到答案,比如1202室的某位高级检察官的办公室,然后我们就被罪门赶出了右侧部分并且不能再进去调查。

再次回到左侧,正准备上楼去时,却走来一位穿着时髦的女性,她还带着不少的盒饭,看来是卖便当的。要了她的便当就与她攀谈起来,本来按理来说一般人是不被允许进入案发现场的,但她作为一个便当女郎却进来了,实在是很诧异。问了她后才得知她也是与本案有关的人,而且居然她就是看到了罪案发生当时情况的那位目击者,她亲眼看到了宝月巴大人用刀刺杀了被害的那位刑警。随后她作了自我介绍,她的姓名是市之谷响华

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调查沙发上的奖杯

接着对御剑的办公室进行调查,当然最让我们感兴趣的还是那座盾牌形状的奖杯。奖杯上有个大大的K字,据说是代表着“King”的含义,而这座奖杯被称为是检察官之王的奖杯,这是一项殊荣,用来奖励每年表现最为优秀的检察官,御剑正是在昨天的表彰会上得到的,但是他表示自己并不想得到这个奖杯。

既然御剑本人对于这个奖杯如此反感,再加上与昨天案发多少有点关联的那个表彰大会,以及最后藏尸体的地点是御剑的爱车,所有有必要用这个奖杯来质问他一些情况了。用证物“检察院奖杯”质问御剑后,追加“关于案发当日”的话题。

回到地下停车场再移动到警察局

2月22日 某时刻 警察局 入口

终于来到了警察局的门口,这里实在是离检察院太远了,在不堵车的情况下打的到这里就要花半个小时,不过说起来这也是我第一次到警察局来,前面警察局门口所摆设的逮捕君在不停的晃动,并配合着旁边的宣传标语,看来他们准备让其成为象征着警察的吉祥物。这时我注意到从远处有个人正在飞速地朝我们走过来,看起来身影很眼熟,喘着大气并激动地打招呼,果然是系锯刑警

调查警察局外面的逮捕君(逮捕君的玩偶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用多田敷道夫的ID卡质问系锯

追加“关于多田敷道夫”的话题

再用御剑的小刀和检察院奖杯质问系锯

追加“关于御剑的流言”的话题

为了帮助我的调查工作,系锯刑警写了个便条作为封介绍信,让我到地下停车场时把这个交给罪门警官,或许他看到此信后就会允许我调查案发现场。(系锯的介绍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2月22日 某时刻 检察院 地下停车场

用系锯的介绍信质问罪门

在进去之前先和他交谈一下了解一些基本情况

调查

接着可以对右侧停车场展开调查了,调查汽车左边地上的那个手机,得到手机后进行3D证物分析,希望通过按重播键来发现其最后一个拨出的电话对象。首先翻转手机调查其左侧的蓝色开关后能打开手机,打开后进行翻转放大调整到合适的角度,再按下手机操作面板上左侧蓝色的重拨键。重拨后立即传来了嘟嘟的手机铃声,这也惊扰到了一旁的罪门警官,正好问问他这手机的主人,罪门说是宝月主席的,但是他同时有个疑问,因为刚才重拨后所响起的铃声并不是他所熟悉的,我立即向他表示抱歉并告诉他刚才碰巧是我的手机有来电所以响了。另外我刚才还查看到手机记录显示最后一个电话是5点18分的时候打出去的。(手机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追加“关于宝月巴”的话题

调查后车箱

(多田敷的笔记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上面写着“6-7S 12/2”

调查取证完后继续就刚才所追加的话题与罪门展开交谈。

问小当时她们在电话里都谈了些什么,她只是说电话里的姐姐急急忙忙地显得非常慌张。(手机的记录被更新)

2月23日 上午10点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证人:市之谷响华

询问第四句
现场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指证第五句,出示“现场照片”

选择第一项“我反对”

更新第五句证词

指证该句,出示“御剑的小刀”

证言二 推断

指证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解剖记录”

更新第四句证词

④她的红色围脖使我看上去以为那是血迹……但那整个凶杀场景还是很可怕的。

指证该句,出示“现场照片”

证言三 逮捕被告人

询问第二句

针对她所说的“快速地”上前抓住被告,我有必要进行更详细的追问。

选择第二项“进一步询问”

询问第三句

我问市之谷女士证词中所提起的“她的围巾”又具体是什么?她解释到那是主席检察官当时正在打电话时在电话中所提到的词语。

选择第一项“详细询问”

一说到打电话,我就要问的是被告当时是否用的是在案发现场的那部手机在打?市之谷女士回答到主席检察官最初是打算用墙上的那部公用电话的,但那电话却无法使用,所以她就换用手机来打了。(手机的记录被更新)

更新第四句证词

④她放弃了用墙上的公用电话而换用她自己的手机来打电话!

指证第四句,出示“地下停车场俯视图”

选择第二项“目击场所”

指出下屏地图左上方的“守卫室”

选择第二项“到罪案现场的距离”

不过5分钟这么长的时间是可以发生很多事情的,而且对于一个作案凶手来说,有这么多的时间,出于本能的话肯定会立即逃跑掉的,但宝月巴大人竟然在犯罪现场浪费时间而且居然还被市之谷女士拍到照片,换作任何一个人来说,都不可能会这样做的,于是我对此提出异议。

选择第一项“表示异议”

证言四 决定性的证据

这时市之谷女士突然提出还有这只有血迹的鞋的证据是大家都没想到的,连御剑之前也不知道,因此他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因为根据成为法律证据的两个原则来看,首先第一点就是出示的任何证据都必须得到警察部门的认可。但是市之谷则称自己曾经也是刑警,并且还有三位男朋友是法院的,不仅该证据通过了法院人士的检验,而且她自然也有办法搞到来自于警察部门的认可,因此该证据是合法的,裁判长表示法庭接受该新证据。

被害者的鞋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选择第二项“我有疑问”

对于这个所谓决定性的证据,我发现声面有个明显的破绽存在,于是裁判长要求我在证据上将其指出来。

指出鞋底的血迹

我先提醒大家注意在这只鞋的鞋底是有血迹的。

出示“现场照片”

就在裁判长大人即将作出判决之时,我在千寻老师的鼓励下重新振作了起来并发现了照片上仍然存在的疑点。那就是御剑车尾处的消音器被拔出来了一截,不过裁判长却把我所说的消音器听作是“围巾”了,这也能够解释之前为什么市之谷女士说自己听到过宝月巴大人在手机里提到的所谓的“围巾”了。(注:在日文中的 “マフラー”或英文中的“muffler”除了有围巾的意思之外,也有汽车消音器的意思。)

出示“宝月巴的手机”

因为手机中提到的围巾实际上是消音器,所以这就与市之谷女士之前所拍的那张案发当时嫌犯穿风衣的那张现场照片中的围巾说法相悖,那么就意味着照片是伪造的。这下子市之谷女士再也作不了任何解释了,裁判长也不得不表示需要延长审判的过程了,而且他对于那风衣的事也开始有些好奇了,因此他要求相关部门现在就去检查下为什么那车的消音器会突出来一截,并且将那件风衣作为法庭证物来提交,随即宣布暂时休庭30分钟后再继续进行审判。

严徒局长将那把弹簧刀交给我,要我将其打开,进入3D证物状态,如果调查刀柄处的标签可以看到上面写有“SL-9 2”的字样。而我调查刀侧处的开关后,刀一下子就弹出来打开了,不过刀尖似乎已经受损而折断了。

弹簧刀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指证第二句,出示“多田敷的笔记”

看到弹簧刀标签上的“SL-9 2”字样,让我想起了在案发现场找到的那张多田敷道夫的笔记便条,把那张便条颠倒过来,即把“6-7S 12/2”倒过来看就成了“2/21 SL-9”,都是“SL-9 2”的字样,则说明这把刀与多田敷刑警之间是存在联系的。


原证言一、二被修正为:

“作为这个案子证据的这把刀子,一定是被什么人在警局的证物存放室里给偷出来的。”



询问修正后的第三句

对于严徒局长所说当天同一时刻有另一名刑警在警局被杀,这让我感到很好奇,不过他却表示现在对于此案还是内部机密,嫌犯也已经被逮捕,不便于过多透露,不过他可以提供三个情况让我询问,但是只允许我选择其中的一项。



选择第一项“被害者的发现场所”

严徒局长不愿意说发现尸体的具体位置,只是告诉我凶案是发生在警察局的证物存放室内的。



询问最后一句

从站在我们辩护方的角度来看,这两件案子间的联系已经都被证明过了,严徒局长以及御剑他们都认同这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巧合,不过他还是表示不能透露过多的消息,但是可以以非官方的形式私下告诉我们一些。



最后一句证词更新

“我会协力的,但是我不能透露出被害者的名字,可以么?”

再对该句进行询问

因为严徒局长不肯透露被害者的姓名,因此我也只得从其他的线索上来继续寻找两案间更深入的联系。

选择第二项“被害者的ID卡”

当我向严徒局长提出告诉我们被害者的ID卡编号的这个请求时,他到是很乐意,他说就算告诉了我这个编号我也没法知道那到底是谁,因为他们内部对于编号和实名机制都是高度保密的,随后则说出ID编号为“5842189”,然后裁判长问我从这个编号上是否能了解到其他什么。

选择第一项“能够从这里了解到某些信息”

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事实上这个编号也正是我在检察院地下停车场案发现场所找到的多田敷道夫的ID卡上的编号一样,那么严徒局长所说的警察局证物存放室中凶杀案的被害者则是多田敷道夫,而死亡时间居然是5点15分,换句话说也即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同一个人于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的地点被杀害。于是全场一片大哗然,御剑则再次责备警察局为什么不早点把这个情况通报于他而导致产生目前这样的混乱状况。不过严徒局长不紧不慢说导致这样混乱犯下错误的人应该是御剑本人,因为他们警局昨天曾派警员原灰专门到检察院带这消息给他的,不过御剑却并没有去理会那份报告,然后他又埋怨是那名警员说的报告与宝月巴的案子无关所以他才没注意,但严徒局长告诉他那报告的封面上是清楚地写着“刑警多田敷道夫被杀于警察局的证物存放室……”对此御剑终于也不得不承认这是自己的失职,所以他要求法庭再多给他一天时间,他要再重新进行深入地调查,有鉴于目前审判过程的混乱状态,裁判长也同意今天休庭,来日再继续审理。

移动到警察局

2月23日 某时刻 警察局 入口

来到警察局入口,今天这里的人看起来比昨天要忙碌些,现在有两个部门可以去,除了系锯刑警所在的刑事科外就是证物存放室入口的警备室了。



2月23日 某时刻 证物存放室入口 警备室

这里的格调非常奇怪,不过作为警备室,特别还是前天的案现场证物存放室入口前的这里,这时居然没有一名警员……,正在暗自庆幸准备进证物存放室时,调查该门,才发现门被锁上,看来还得想其他办法。



返回到警察局 入口

回到警察局入口,居然又碰到了自称为大忙人的系锯刑警,他抱怨着还没吃午饭,因为今天这里都忙于调查前天证物存放室发生的那起凶杀案,他说嫌犯刚刚已经被逮捕了,该人不但把警局搞得乱糟糟的,而且还带给警局有史以来最大的耻辱,正当我要追问那名嫌犯是谁时,系锯刑警居然以急着要去吃午饭为借口要立马闪人了,只是说让我们自己到拘留所去就能找到答案了。

经警察局入口再移动到警备室

2月23日 某时刻 证物存放室入口 警备室

调查证物存放室的门,准备用刚才的特殊ID卡进去,才发现已经有人在这里了,一看,居然是罪门警官,虽然看得出我们来到这里并不受他的欢迎,而且他也不乐意与我谈话,突然想起了之前市之谷女士托我们带牛排便当给他,或许这能起到一些作用。



向罪门出示“牛排便当”

向罪门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把我们在地下停车场发现的这张多田敷刑警的ID卡给罪门警官看,刚才小茜曾看到那张出入证物存放室的数据上有“5842189”这个号码的记录,而且还是5点14分,因为每张ID卡在世界上都是唯一的所以不可能有假冒。但又回想起之前在拘留所时原灰所说的他要求多田敷出示ID卡,但对方却拿出刀子来指着他,若他真有ID卡的话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因此事有蹊跷,两案间也存在必然联系,于是罪门同意提供该出入记录的数据。

ID卡的使用记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调查


调查证物存放室右侧隔离带上所挂着的那只手套

橡胶手套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不像是某人所用忘了拿走的,而更像是证据,因为在手套下方还挂着标签,3D放大后仔细一看,果然标签上还写着“SL-9 11”的字样,因此这应该是当时该案的证据之一。

接着需要用鲁米诺反应来测试一下血迹

进入法庭记录使用鲁米诺试剂

对着那黄色隔离带区域进行喷洒,居然发现了一大片的血迹,这是我成为律师以来从未见过有这么多流血量的凶杀案。

然后对隔离带左边第二层的证物柜进行喷洒,在上面发现一个右手的血手印,而这个柜子恰好就正是系锯刑警专用的……

最后切换到存放室的左侧画面,对着最左边第二层的证物柜进行喷洒,也发现一个血手印,不过是左手的。

接着再调查刚才黄色隔离带区域内发现最大片血手印的地方

是一堆打碎的东西,据系锯刑警介绍这也是当年与SL-9号事件有关的证据。

选择第一项“深入调查”

我很想知道这个东西在打碎前究竟是什么,小茜建议我重新将其拼凑起来,不过系锯刑警却说之前他已经花了三个小时试图去拼凑还原,尽管底部的部分是完好的,但最后他还是因为难度太大而放弃了。还好小茜随身携带了强力粘合剂的,接下来就进入到拼凑还原的工作。

全部碎片共有八块,这果然是项困难且麻烦的事情,不过只要按照以下顺序来拼凑完成即可:

No.5→No.4→No.6→No.1→No.8→No.3→No.2→No.7

出警察局经检察院地下停车场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2月23日 某时刻 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第1202号室

交谈

用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质问御剑

我问御剑在警察局那起凶杀的案发之前是否去过证物存放室,他回答的确是去过,而且当时还是严徒局长请他过去的,因为他想要让御剑帮他找一起半年前案子中(AI-16号事件)的一个证据,其实就是一把改刀,不过严徒让御剑找到后带回检察院里等他就是了,另外在案发的时候御剑也早已经返回检察院了。

改刀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用证物“弹簧刀”质问御剑

一看到这把刀让御剑想起很多过去黑暗的记忆,包括他小时候在电梯中的那次事件,尽管这些他都不愿意提及,但是还是希望他多少能说出一些真相。

追加“伪造的疑惑”的话题

交谈

话题三 伪造的疑惑

指纹检验用具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接着再由地下停车场出去,经警察局入口到达警备室后进入证物存放室

2月23日 某时刻 证物存放室 三号仓库

这次来到证物存放室的目的就是要调查刑警证物柜上血手印的指纹,首先从仓库右侧系锯的那个证物柜上的右手手印开始调查

对照选择“系锯圭介”

这个指纹居然是系锯刑警的,因为这个是他的柜子,刚才他开启过,显然是搞错了,而且鲁米诺反应后现出的手纹印与我们所调查的指纹不在同一位置,因此这是个正常的指纹。不过在仓库左侧的那个柜子上还有个左手的血手印,现场只有一个右手手套,因此这个手印是绝对能够查出指纹的。

调查仓库左侧左边第二排的那个柜子(下方有个白色三角形)

选择第一项“指纹检验”

这时不要选择有血印的手指,因为那将检查不出来,应该选择中指左边没有血迹的无名指位置处来进行指纹检验。

对照选择“罪门恭介”

当结果出来这是罪门警官的指纹时,小茜感到异常惊讶,她认为这一定是巧合,她相信罪门警官与本案是无关的。不过我不得不提醒她这个指纹与刚才系锯刑警的情况绝对不一样,因为这个指纹与鲁米诺反应后现出的手纹印是在同一位置,显然这是逃脱不了干系的了。获得了这个指纹结果,也算是完成了今天的调查任务,因为这对于我们来说将是“决定性的证据”!

罪门的指纹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待续)


第五话 下
第三日

2月24日 上午10点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开庭后继续昨天的审判,裁判长要求御剑传唤第一位证人,不过御剑准备的却是警察局的那起凶杀案中的嫌犯原灰奖。

证言一 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 原灰奖

询问第二句

ID卡的使用记录被更新

这时御剑开始质疑原灰当时所杀的被害是否就是真正的被害即多田敷刑警时,原灰则拿出一盘录象带,他说是今天早上来之前严徒局长让他带过来的,这是警备室里的监视器所记录的当时的情况。观看完录象,果然与原灰刚才证词里所描述的情形一样。

监视器的录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证言二 关于现场的神秘人

指证第三句,出示“监视器的录象”

我觉得这段录象有点奇怪,其中有一个矛盾,而这个矛盾足以证明录象中的那人并非是多田敷刑警本人。对于我的这个看法和所谓的矛盾,裁判长和御剑都要求我在录象中指出来。

首先指出录象中17:14:32的时候多田敷刑警柜子上方的灯

因为系锯刑警曾经向我介绍过,只有在指纹密码通过验证后,证物柜上方的灯才会亮,然后锁被解除,但是这录象里的“多田敷刑警”还没有走到那进行指纹验证,灯却已经亮了,显然不能说明他就是多田敷刑警本人,而且只能说明在他到达柜子前,那柜子的锁已经被打开了。不过裁判长还要求我继续在录象中指出为什么当时柜子没有被锁。

指出录象中17:14:43的时候“多田敷刑警”开柜子时所掉下的东西

那个掉下来的就正是塞在柜门上的东西,柜门之所以没被锁住也正是因为这个白色东西夹在那里造成的。接着裁判长又问我说的这个白色的夹在柜门间的物体到底是什么:

出示证物“橡胶手套”

不仅因为这个手套是在案发现场附近,更因为这个手套的标签上还写着“SL-9号事件”的字样,所以更能证明其是从多田敷刑警的那个证物柜里掉落下来的。

既然我的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么那录象里的被害就不是多田敷刑警本人了,不过显然御剑还不能接受我这样的说法,于是他要求原灰警员继续再进行最后一次证言。

证言三 关于现场的神秘人2

随即御剑把当时的ID卡的使用记录递交给裁判长看,上面的5点14分确实也是有多田敷刑警进入的记录,不过裁判长此时感到奇怪的是当天是“证据转让”的时候,共有上百件案子的证据需要进行处理,但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的人出入证物存放室。于是御剑解释说那证物存放室一般只存放一些特殊案件的证据,而这些特殊案件基本上都是有警方人员涉案并被卷入其中的情况。而且案发当时只有很少的案子需要进行“证据转让”,因为大部分案子的证据在中午的时间就都处理完了。

指证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

我可以主动提出传唤指定的证人。

选择“罪门恭介”

休庭30分钟后再开庭继续审理。

2月24日 上午11点32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SL-9号事件资料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4日 中午12点14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证言一 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罪门恭介

指证第五句,出示“罪门的指纹”

在案发的时候罪门警官并没有在警备室,在证物存放室内不仅仅是有他的指纹而且还有他的血手印,对此虽然他顾左右而言他,但裁判长还是让进行下一段证词来作出解释。

证言二 血手印的指纹

询问第一句

罪门说有他指纹的那个柜子正好就是他以前还是刑警时用过的那个,直到现在也仍然在用。

罪门的指纹被更新

询问第五句

因为现场发现的血手印有曾戴过手套,再加上那柜子是罪门本人在使用,御剑也认为这血手印出现在有罪门指纹的柜子上的同一位置完全是碰巧。

最后一句证词更新为

那监视器的录象带里不是没有我么?

再对该句进行询问

选择第一项“指出录象带中的痕迹”

在录象快结束即17:15:13的时候指出罪门柜子上的那个白色小三角形

出示证物“证物保管锁”

指着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上“被害者”的位置

指出录象中17:14:57的时候“多田敷刑警”衣服上的血迹

因为原灰警员出现的这一突发状况使罪门所穿的白色风衣沾上了血迹

证言三 罪门的自供

追加证词

我无法忘记SL-9号事件……你知道为什么吗?

指证该句,出示“SL-9号事件的资料”

我拿出当年SL-9号事件的资料告诉罪门警官说我知道为什么他无法忘记该案,因为在当年这起连环凶杀案的被害者名单中有一名叫作罪门直斗的人

随后裁判长和御剑都觉得对于本案来说,警察局“凶案”当天的情况已经了解清楚了,并没有发生凶杀,那么换言之在检察院地下停车场的那起凶杀则是确定发生了

这再次让我陷入了困境,正在绝望之时小茜突然出现在了证人席上,她说对于本案自己还有科学的异议,并要求大家能给她几分钟时间来陈述。不过现场的另一个右手的血手印即系锯刑警柜子上那个却是另一个人的,不仅是值得怀疑而且还与本案有关的,这时裁判长大人同意给我最后一个机会,要求我指出这个血手印的可疑之处。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

我向他们表示在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上系锯警官的柜子前大家都疏忽了一样东西。

出示证物“逮捕君”

出示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

2月24日 下午2点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因为已涉及到很多关于SL-9号事件的部分,所以小茜主动告诉我一些当初并未对我讲过的事。而当年那起恐怖的连环杀人案的真凶最后一次要杀的目标则正是小茜,但是那晚罪门直斗检察官为了救她却牺牲掉了自己的生命,小茜也就因此成为了当时该案的证人。

交谈

移动到拘留

移动到警察局入口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后再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这豪华的警察局长室也正是两年前的案发现场,在远端墙壁上看到一张严徒、直斗和宝巴三人当年的合照,严徒局长说那正是直斗获得“检察官之王”时纪念,随后他放了一张纸在桌子上并说自己马上还有个会要开就把我们打发走了。

两年前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刑事科

刚才严徒局长并不愿意让我们调查警察局长室,那说明其中必有隐情,现在得到其他地方找找进入到警察局长室办法。来到刑事科,系锯刑警没有被通知去开会,另外据他说现在检察院和警察局上下都对御剑相当不满。

随后提到局长室,因为那是两年前的案发现场,所以我们想要进去调查,问系锯刑警有没有办法,他说那里用普通刑警们的ID卡是进不去,不过他到是可以进去,但是警员们未经许可就进去的话是会被开除的,他不想因为我们而冒这个险。

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2月24日 某时刻 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第1202号室
交谈

调查

调查御剑办公桌下扔的废纸

这居然是一封辞职信

御剑的辞职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交谈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向系锯出示“御剑的辞职信”

系锯的ID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前往被称为警察局禁地的局长办公室,没想到系锯刑警因为不放心我们而悄悄也跟着进来了。

调查

调查局长的办公桌

发现一张纸,正是我们之前在这里时临走前严徒放在桌子上那张,这是一张证据清单,上面写着……“SL-9号事件”!再切换到3D状态看那张纸的背后,居然画着一张某人高举瓶子砸人的草图。

证据清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调查靠近右方墙角的保险柜

选择“输入密码”

输入“7777777”

调查被打开后的的保险柜

在里面发现了两样东西,其一是一张有着掌印的皮质布,另一样则是有点像我们所缺的“放不稳的瓶子”的那一块碎片

向系锯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选择第一项“组合碎片”

放不稳的瓶子被更新

向系锯出示“指纹检验用具”进行指纹检验——选择检验中指——对照人物“宝月茜”

对于这个结果我惊讶万分,但我现在又不能说出来,更不敢告诉小茜,只是对他们说或许因为这块布太过于陈旧暂时难以辨认了。

皮质布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严徒要求小茜单独留下来他有话要单独说……

2月24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交谈

第四日

2月25日 上午9点47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今天我独自一人来到法院,巴大人没有出现,也不知道小茜的情况如何了,这时却是御剑来到我面前,他听说我今天将要指证出ID编号为7777777的人,所以就来劝告我这样的ID属于官方的上层人士,是拥有足够的权力去控制任何事的人……

2月25日 上午10点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在正式开庭前,严徒出现,并得意告诉大家本案的被告人有一个请求,于是宝月巴站到席前向裁判长请求立即下达本案的判决,承认是自己杀死了多田敷并要求立即解除我的辩护……,这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糟糕情况,尽管裁判长大人对此也感到纳闷,但他还是接受了这个请求并准备宣布判决。就在这时御剑居然站出来表示反对,他说一切都应该按照程序来办,并且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同时他还特意地对着严徒说是有人打算来捏造另一个事实来掩盖自己曾犯下的错误,所以他要求裁判长让他传唤第一位证人宝月茜,并要求证人对两年前SL-9号事件所发生的情况进行作证。

证言一 两年前的事件

证人:宝月茜

询问第四句

小茜说当直斗冲向凶犯青影的时候,正好一道闪电袭过,正好那天还下着暴雨,所以那情形就给她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后来她把这些告诉了负责调查该案的多田敷刑警。

选择第一项“询问详情”

小茜说当时她很难用言语来描述看到的情形,所以只好用画的方式表达出来。

选择第一项“追问关于画的情况”

当我想要小茜具体描述那画的情况时,御剑却说他们当时的证据清单里并没有包括与画相关的东西,而裁判长也要求小茜修改证词。

证词修正为:

我画出了当时的情形……不过那画似乎被遗失了

指证该句,出示“证据清单”

尽管御剑坚持当时自己没有经手过这样的一个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其就不存在了,我让他们把这张当年SL-9号事件的证据清单翻过来看,那正是当时小茜画过的那幅画。对比当年御剑的那份清单,发现有很多的证据都不相同,而且很明显御剑的那份并不完全,证据数量还不到这上面的一半,而把两份清单拼凑起来一看,却是一幅完整的画。

证据清单被更新

证言二 关于小茜的画

指证第四句,出示“罪门直斗的解剖记录”

指出画上凶手手中所举的刀

因为看上去在刺杀前像是已经折断尖端的刀,而实际的验尸报告中刀尖是留在了伤口深处,并且只有一处刀伤,所以这里明显出现不符,所以在我看来,这刀和刺进直斗身体中的刀尖都属于伪造出来的证据。

选择第二项“另一把折断的刀”

如果小茜没有记错,并且只刺杀了一次的话,那么唯一能解释的就是凶器还可能是另一把折断过的刀,因此裁判长要求我出示所谓真正的凶器。

出示“两年前的照片”

真正的凶器正是照片中直斗手里那座“检察官之王”奖杯上的折断“矛”,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御剑所获得的奖杯上只有盾而没有矛的原因了,而且作为没有配枪的检察官,这矛应该上直斗在危机时刻防身唯一所能用的武器了,不过御剑表示出了异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举刀的那人就应该是罪门直斗了。

证言三 小茜的回忆

询问第五句

小茜说看到的是逮捕君的影子,不过御剑却反对说在两年前还并不存在逮捕君,一定是当时她记错了,但我表示我也许知道这所谓逮捕君的正体。

选择第一项“也许我知道这个”

因为小茜看到的只是影子,所以我认为那应该是某些与逮捕君外形略有些相似的东西。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调整角度使其成为看起来像逮捕君头部的样子

因为这个瓶子看起来像逮捕君,那么关于当时的情形将改变很多事,包括犯罪现场、凶器和真凶。可选择中的任意一项。

选择第一项“有留下的证据”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直斗检察官是因为失血过多在约10分钟后才死去,所以他用仅存的力气在这个瓶子上以血印写下了真凶的名字。

在下屏连接血印拼写出真凶名字

2月25日 中午12点06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证据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5日 中午12点52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因为法庭上的旁听席都对御剑开始议论纷纷了,他为了避嫌于是就让裁判长同意由我来传唤今天的第二位证人,而且该人还必须是我所认为的真凶。

选择“严徒海慈”

证言一 SL-9号事件

证人:严徒海慈

指证第五句,出示“证据清单”或“放不稳的瓶子”

我拿出证据清单,表示这足以说明他的“捏造”行为,特别是那个我们在他办公室保险柜中找到的瓶子碎片,但是严徒质疑我这证据的合法性。

证言二 证据和捏

询问最后一句

证词修正为:

如果对我来说是无意义的话我不会去成为某人的“共犯”的。

询问该句,选择第二项“指出共犯”

严徒为了满足个人的某些野望,则是完全需要一位助手的:

选择“宝月巴”

出示“ID卡的使用记录”

我指出那个7777777的号码就正是严徒的ID卡编号,而在当时他还是与多田敷一起进入证物存放室的,所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只留下了一条记录,不过严徒却狡辩自己那天并没见过多田敷。

出示“多田敷刑警遗失的报告”

由于罪门偷走了多田敷的ID卡,所以他在当天还写了份遗失报告准备递交给严徒的,因为“证据转让”需要进入证物存放室,所以才需要写这样一份报告,但后来却并没有递交,因此二人是一同前去的。在杀害多田敷后他通知巴到检察院的地下停车场去处理尸体,至于尸体为什么能运到检察院去,这是因为:

出示“改刀”

这是因为严徒让原本不打算回检察院的御剑回去帮他拿这个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改刀,因此就正好将尸体藏于御剑的车中送走。对此严徒当然并不承认,裁判长也要求我出示证据来证明是他杀了多田敷并且还通知宝月巴来处理尸体的事。

选择第二项“暂时没有证据”

因为没有证据来指证严徒,而法院也无权强留他作证,只得暂时让他扬长而去。裁判长和御剑要求我传唤下一位我认为了解事件真相的人。

选择“宝月巴”

随后裁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再进行最后的审判,而就在这时严徒又冲了进来,带着威胁的口吻告诉宝月巴,要是她说了什么所谓真相的话,那么她的妹妹就将以杀害罪门直斗的名义被逮捕。

2月25日 下午2点04分 地方法院 被告人第2休息室

休息时我不得不向御剑表示感谢,因为这一直以来的审判我们并不是在相互战斗,而是并肩努力地去还原真相。这时系锯又出现了,他已经被严徒解职了。最让人高兴的还是小茜也回来了,她也并不怪我找出了事件的真相,相反的是感到欣慰……

2月25日 下午2点21分 地方法院 第九法庭

证言一 严徒局长和“捏造”

证人:宝月巴

询问第四句

宝月巴说她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看到那个断矛插在直斗的尸体上,我当即表示异议,因为他是意外被身后盔甲上的利刃所刺死的,但巴坚持否认,我明白她是为了保护小茜才这样说,不过御剑则问她如何解释青影的那把弹簧刀:

证词修正为:

我折断青影的弹簧刀尖并将其放进直斗尸体的伤口内。

询问该句

选择“为什么要搬动尸体”

证词修正为:

因为那个被打碎的瓶子可能会破坏我制造现场的计划。

指证该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她的这句证词有个很大的矛盾,那就是她忘了直斗检察官临时前曾在瓶子碎片上留下过血迹。

证言二 瓶子上的血字

指证第四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证言三 真正所见到的情况

巴大人说早上曾经给过我一张照片,但我真的没有什么印象,只好查阅法庭记录。选择《证据法》,进入到3D调查状态,打开书,发现夹在里面的一张照片。

巴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很显然直斗衣服上胸前缺的那块布上的掌印就是推了他一掌让他致死的真凶的,也就是我之前在严徒的保险柜中找到的那块皮质布,上面的指纹是……

就在这时严徒突然又闯了回来,他说对于直斗的死还有决定性的证据,不过那个证据并不在他身上,而是在某人身上,并且还让裁判长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到底要不要出示那个确定是间接杀死直斗的真凶的证据呢:

选择第二项“没有证据可出示”

显然严徒不会对我的这个回答善罢甘休,他说明明是我拿了他保险柜中的那个证据,他指出巴的照片上直斗胸前缺的那块衣料,称正是那块被剪下来的布……

说到这里,最惊讶的还是莫过于裁判长,因为刚才严徒那句话的意思也就很明显的表示他藏匿了证据!顿时全场一片哗然。

为了逼我交出那块皮质布,严徒决定告诉大家真相:他承认自己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很显然当时的情况能让他找到机会将来控制巴,随后是他指使巴来如何制造出新的现场,当然在巴到现场之前他就藏了两样证据在自己的保险柜里。

选择第一项“出示证据”

在严徒的逼迫下,不得已只有出示证据了,这所谓“决定性”的证据是:

出示“皮质布”

严徒说这块布是他到现场后从尸体上剪下来的,接着又逼我说出布上的指纹是谁的:

选择“宝月茜”

虽然这是严徒最想看到的情形,但是我已经发现了这块布上的矛盾了,而且还知道了真正的凶手:

出示“巴的照片”

很明显照片上直斗因为肺被刺穿而吐了大量的血出来,其胸前的整个皮背心和里面的衬衣都被血浸满了,尽管的确是小茜推了直斗一把,但还不足以致死,而且小茜所推的那块布却没有任何的血迹沾在上面,显然不符合常理,这也说明直斗检察官并没有被盔甲所刺死。是有人将直斗杀死并刺穿在盔甲上,然后制造出现场让巴以为是小茜所为,以及在瓶子上用死者的血伪造血迹,再将瓶子打碎,而那个人就正是“严徒海慈”!

就在我以为一切就将结束之时,豹变后还未死心的严徒突然说我的那块“皮质布”的证据不合法,理由是在他第一次要求我拿出那块布时我回答的是没有证据。

选择第二项“该证据并不是不合法的”

出示“《证据法》”

至此,严徒也终于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包括后来杀掉多田敷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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